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自诉法规检索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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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刑事自诉

【问题1】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

答: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刑诉法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依据刑诉法立法释义,“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相关法规及立法释义: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国人大网2014年2月10日发布)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第二百零四条”为旧刑诉法序号,上述条款的内容与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内容一致)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本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里所说的“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掌握以下几类: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要充分认识本条第三项对自诉案件规定的意义,解决好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同时,还应搞清自诉案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管而没有管的案件。如果该案自诉人未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问题2】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答: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依据立法释义,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规及立法释义: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三百一十八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三百二十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2014年2月10日发布)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注:“第二百零五条”为旧刑诉法序号,上述条款的内容与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内容一致)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如何处理以及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自诉案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缺乏罪证”,是指没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和犯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等情况。除此之外,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等情况,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是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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