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汉科、王玉斌、广东半刻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民事(2020)粤20民终6958号
【基本案情】
联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半刻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玉斌,公司股东为林汉科、王玉斌。
联力公司(甲方)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10月15日分别与林汉科(乙方)、王玉斌(乙方)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七点劳动规章制度第3项约定:“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甲方可以与乙方就保密事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2019年1月11日,联力公司(甲方)分别与林汉科(乙方)、王玉斌(乙方)签署《股权激励分红协议书》《保密协议》。同日,林汉科、王玉斌还分别签署《声明书》一份。
2019年9月30日,联力公司分别与林汉科、王玉斌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王玉斌曾在微信朋友圈发文:“新店开张,喜与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常德思高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召开了项目启动大会”并配图。联力公司为证明王玉斌在微信朋友圈发文中的四公司为联力公司的客户,提交了联力公司与该四个公司的相关合同。联力公司为证明王玉斌、林汉科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力公司客户信息、项目资料等,并将原本属于联力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利益让渡给半刻公司,提交了王玉斌与林汉科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脑截图等。微信聊天记录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王玉斌与林汉科的微信聊天内容。电脑截图则反映联力公司电脑上安装有天锐绿盾信息安全管理平台。
【法院观点】
关于通过监控软件取得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截屏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在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时,应当对取证方法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是否是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联力公司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在员工工作电脑中安装的监控软件取得,该电脑并非私人电脑,公司在工作时间对员工工作电脑进行监控,并未达到严重侵害员工个人权益的程度。且联力公司的取证方式系为了证明员工实施了侵害其涉案经营秘密的行为,应认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为。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林汉科、王玉斌、半刻公司认为涉案聊天记录以及截屏内容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笔者简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更加明确知道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经验丰富且专业度足够的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团队,才能寻找到合法、有效的证据。基于此,我们才会孜孜不倦地告诉大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找到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