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心技术信息的鉴定与反向问题
常见的商业秘密有客户名单、销售策略以及核心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显得更为重要。核心技术信息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属性,在秘密点的判断上尤其在同一性比对方面,一般来讲工商部门都需要专业的外援;曾经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而导致二审败诉,给工商部门其后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
如果说司法鉴定可以完美的解决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话,那么侵权人抗辩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技术,那么就需要从一开始就在调查取证上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侵权人与权利人是否有接触,这些都是要开庭前就要调查并取证的。
2、经营信息的认定
相较于核心技术,其实像客户名单这类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有难度,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客户名单中,客户作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本来是公开的,并不符合商业秘密三大特性之一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侵权人的代理律师往往就会借此进行抗辩。
除客户名单外,商业秘密还会以传真、报价单、申请书、销售计划等多种载体出现,其中也出现了不少专业领域的调查报告等,在执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3、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问题
目前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赔偿额的计算有二种: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润。但实践中全部赔偿原则往往得不到最终落实,对赔偿额的量化计算缺乏标准,存在“十赔九不足”现象,甚至在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下,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仍存在赢利可能性,威慑力不够。
4、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物品的处理未做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在95年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返还;监督侵权人销毁相关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上述规定对于处理侵犯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侵权物品比较适用,但对于侵犯经营信息的侵权物品照此处理则不尽合理。
5、执法手段有限的问题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修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的规定,取消了“扣留”当事人财物的权力。强制措施的运用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失之于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实际执法的效果。
我们再重申一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一样,难点和关键点在于调查与取证,如果这个环节做不好,后面的维权工作就真不好展开了。所以,专业的事情必须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开庭控告是商业秘密律师干的活儿,调查取证是调查团队与公安部门的事儿,商业秘密权利人其实只需要极力配合工作即可。而这些,我们乐辉商业秘密律师团队都有,可提供一站式侵犯商业秘密维权服务,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