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的侵权人的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是为了证明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并收取客户款项,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且该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属于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律师调查令申请的要求,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程序合法,调查内容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开平市健派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1)粤07民终821号
【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阶段,健派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陈玉兰尾号为XX16的XX银行账户从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长达8年的交易明细及陈玉兰财付通账户自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长达5年的交易记录及余额。调取内容与陈玉兰私密生活紧密联系且涉及时间跨度大,涉及陈玉兰个人隐私,陈玉兰主张一审法院批准该律师调查令严重违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
关于一审法院批准健派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陈玉兰的交易明细及交易记录是否违法的问题。陈玉兰主张健派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其交易明细及交易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侵犯其个人隐私,一审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违法。经审查,健派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的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是为了证明陈玉兰侵害其商业秘密并收取客户款项,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且该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属于健派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律师调查令申请的要求,一审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程序合法,调查内容并无不当,陈玉兰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陈玉兰主张本案证据涉及其个人隐私,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虽然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但相关证据仅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不涉及对其个人隐私的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未违反法定程序,陈玉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