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经营性信息如何调查取证?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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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中一种主要的形式,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在目前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因为经营性信息与技术性商业秘密的不同,故其在侵犯商业秘密证据方面的调出取证方式又有着极为的不同。结合客户信息的特点,我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中经营性信息的案件如何举证?如何调查取证进行展开讨论。

 
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件调查取证方式
 
准确认定客户名单构成经营秘密行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在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既侵犯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又侵犯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或者不断出现单纯侵犯经营信息的刑事案件。技术信息取证较为常见,而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其取证的方式存在较大差距。

围绕“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有效引导取证

实务中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经营信息主要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证据规格在实践中并不明确,围绕“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有效引导取证,确保侵犯经营秘密的犯罪行为得以依法认定。

具体证据内容包括:

一、客户名单形成过程的证据,证明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长期汇总形成的。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书证材料,例如被害单位陈述、交易合同、发票等。
二、客户名单包含特殊需求的深度信息的证据。需要权利人明确客户名单包括联系人、发货地址、交易单价、订货习惯、包装要求等,从一般公开渠道无法获得,能够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深度信息。
三、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是权利人的长期固定客户,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如每年的固定交易额、相关的财务报表等。
四、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专人保管,有专用保密文件柜,客户名单查询具有分级保密权限,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客户信息书保密范围等证据。
五、客户名单被他人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客户名单挖走客户。排除客户基于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信赖和自愿选择而进行市场交易。
六、查明名单中的客户不再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原因,要证实权利人损失与客户名单被非法利用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排除权利人自身经营不善、因信赖关系导致客户自动放弃与权利人交易等因素。

以上第一、二项证据印证“秘密性”特征;第三项证据印证“价值性”特征;第四项证据印证“保密性”特征;第五、六项证据属于排除性证据,从而从整体上构建了一套有关经营秘密的封闭式指控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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