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侦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及部分案件证据规格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6、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为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2)证明为人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
(10)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独立多重发明。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
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3、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所知悉,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除此之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