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交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并不是“非法获取”行为,而属于“非法使用”行为,此时原告(权利人)所在地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不具备管辖权。
2、单纯的销售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产品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故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属于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具备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集中管辖
1. 上海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
1.1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1.3 市辖区内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北京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
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6)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3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 广东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
3.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2)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4 除广州、深圳外,其余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所在辖区内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所在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5 广州市辖区内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广州市辖区内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6 深圳市辖区内(除前海)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所在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7 前海合作区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深圳市辖区内的经营秘密案件。
3.8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三水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1)所在辖区内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9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所在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江苏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
4.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民事案件。
4.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1)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发生在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4.3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1)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3)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4.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4.5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4.6 其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经营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
知识产权法庭均跨区域管辖第一审技术秘密民事案件(除成都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第一审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民事案件外)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区域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区域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区域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区域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区域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区域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福建省辖区区域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安徽省辖区区域
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湖北省辖区区域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四川省辖区区域
二、刑事犯罪的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对立案侦查的地域管辖相对宽泛,权利人可通过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等方式,启动刑事程序。
2.审判管辖
在级别管辖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审法院通常均为基层人民法院。
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对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确定较为宽松,通常法院均认可权利人所在地为“实际受到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权利人所在地法院通常对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而该犯罪预备行为地在权利人所在地,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对上述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执法的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商业秘密案件的行政执法通常由县(区)、市(地、州)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通常由被申请人(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