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的具体把握尺度不一。在因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时,由于被害方通过私力手段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侵权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获收益或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数额通常难以认定,而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不敢采用商业秘密授权许可使用费或研发成本来认定损失/获益数额,导致不时出现明明有证据证实商业秘密被人侵犯且商业秘密价值不菲,却因无法证明损失/获益数额而不能立案、案件无法进入刑事程序的情况。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追诉标准》”)发布并生效,从两方面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从50万元降低到30万元;二是明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或研发成本在特定情况下可用来确定损失数额,减轻了被害方证明损失数额的难度,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以往较易于满足立案追诉标准、得以进入刑事程序。
2020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放松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将原本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中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即不再将“被害方受到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事立案的前置条件。即便《追诉标准》中仍对“损失数额”作出了规定,但“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只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即使被害方无法证明受到了30万元以上的损失,也不意味着相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一定无法被刑事立案。虽然公安机关未来短期内可能仍会较为注重“损失”,但长远看来放松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已成趋势。
该趋势可从最高检发布的数据中得到印证。2022年3月1日,在“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下称“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57件121人,增幅较大,起诉人数同比增加1.42倍。
不仅如此,最高检还于2022年3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单独作为一条予以强调,明确要求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新闻发布会上亦透露: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将加大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力度,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更加表明国家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决心,未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很可能会继续增加,同时我们将能看到更多的企业能够就自身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和维权获得更为清晰的路径,同时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将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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