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公司主体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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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当中,直接实施获取、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行为人背后往往存在着利诱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幕后主使,这个幕后主使的背后往往代表着真正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公司,那么该如何打击到幕后主使,将最终获取非法利益的公司绳之以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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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号】(2020)京0113刑初271号
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盈豪先后与北京×公司、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均为销售×公司的产品。2016年7月25日,苏盈豪成立北京拓普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0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1(另案处理)在×公司从事实验、生产工作,在工作中知悉了×公司一种稠化剂配方。该配方系×公司自主研发,为防止配方泄露,×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验、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采用代码制管理。
2016年3月,苏盈豪联系张某1合作生产稠化剂产品,并支付张某15万元,张某1将×公司的稠化剂配方告知苏盈豪。2017年起,拓普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
经鉴定,×公司主张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于2019年3月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1给苏盈豪的配方、拓普公司相关产品配方与×公司所主张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法院裁判】
一、被告单位北京拓普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盈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北京拓普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盈豪具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被告人苏盈豪在×公司工作多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知×公司对稠化剂配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熟知相关产品型号代码,明知张某1系在×公司工作多年的技术人员,可能掌握×公司的配方,向张某1支付5万元,让张某1给其提供稠化剂的配方及技术支持。张某1在短时间内实验出稠化剂的配方,且型号代码与×公司的代码相同。苏盈豪利用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低于×公司的价格销售稠化剂,抢占客户,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张某1向其提供的是×公司的配方,具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实务总结】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从其实际控制人的角度出发,锁定了其实际控制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到了商业秘密的客观事实,再通过结合其实际控制人是受害单位的前员工,与受害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在明知受害单位的技术人员可能掌握受害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有偿让其提供技术信息,利用获取的技术生产出产品后低价抢占客户等客观事实,综合上述客观事实,推定出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明知该技术信息是受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体现公司的意志,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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