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公开,如何计算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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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被侵权人非法公开往往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实践中侵权人可能会将涉案商业秘密以技术覆盖的方式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那么当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时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案号  2019)冀0132刑初211号
 
元氏县槐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槐阳锂能)的前身为元氏县槐阳碳素有限公司、槐阳热电厂,槐阳碳素于2002年开始进行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石墨化加工,因为传统的“坩埚式”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工艺具有产量低,能耗大的问题,公司于2008年开始研发利用箱式石墨化炉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的新型生产工艺,即“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后于2014年研发成功并投产使用。自此,槐阳碳素全部产能转为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制造,公司同行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10%左右。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槐阳碳素与研发小组组长李某1签订了保密协议,由李某1转达研发小组其他成员,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2015年7月29日,槐阳碳素将该新型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一种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的艾奇逊石墨化炉用箱体”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
 
2015年5-7月份,槐阳碳素研发小组成员耿巨泉私自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赞皇汉能合作建厂,将“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投入生产;经鉴定,赞皇汉能的石墨化炉用箱体与槐阳碳素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体现的“艾奇逊石墨化炉用箱体构造中的底板、箱壁侧墙、沉降板及箱体内置加热体的组合”相同。后槐阳碳素将耿巨泉开除。2015年7月份左右,耿巨泉又将“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披露给瑞盛公司使用,并在瑞盛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经鉴定,瑞盛公司的石墨化炉用箱体与槐阳碳素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体现的“艾奇逊石墨化炉用箱体构造中的底板、箱壁侧墙、沉降板及箱体内置加热体的组合”技术秘点相同。2015年9月,耿巨泉将“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炉以及石墨化工艺”申请了发明专利;经鉴定,该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槐阳碳素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体现的所有相关技术特征。
 
耿巨泉将槐阳锂能研发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归个人所有并非法公开、使用,给槐阳锂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鉴定,槐阳锂能拥有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59万元;耿巨泉侵犯槐阳锂能拥有的该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816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耿巨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赞皇汉能项目简介材料、单柱组合锯清单一张及手绘图纸一张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扣押在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返还被害人元氏县槐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随案移送,由本院执行)
 
四、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返还被告人耿巨泉。(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他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技术覆盖的方式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被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以成本法确定的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是权利人、行为人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的最低成本,以研发费用作为被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而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更为公平、合理,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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