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的因素考量

2023

02-28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139 2652 7105

电话:0755 889 06 110

电话:0755 889 08 110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计算

(一)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规定》第1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损失或被告实际获利的情况,但是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供此类证据的情况较少,常见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法院可能会考虑商业秘密的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利用商业秘密交易的金额、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另外,法院还会考虑侵权人保密义务的期限,可不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犯的民事责任。如在洛阳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XX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单位离职的时间已超过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带来的竞争优势会随之减弱,本案中对侵犯经营秘密行为继续判决停止侵权已经失去必要性和时效性,故仅在说理部分明确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在判项中予以表述。需要明确的是,原告不能放弃对其损失或被告获利的举证,推由法院自行酌定。在原告能够举证证明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应采信更准确的赔偿数额而非酌定。如在香兰素案中,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二审法院查清侵权获利后,根据被告销售利润判赔1.5亿余元,此案为法院进行精细化赔偿、为原告获得较大数额赔偿如何举证提供了指引。

(二)惩罚性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在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1年3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等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主观要件恶意即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对行为与整体案件事实的综合考量。不宜将恶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否则将不当限缩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节严重的判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量。法院认为分析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以及后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数额确定,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消极影响(包含直接影响与潜在影响),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侵权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方面。

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恶意和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外,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满足其他一些条件。

第一,权利人明确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不告不理事宜,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请求的,法院不宜主动适用。
第二,基数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基数乘以倍数,基数即为填平性的损害赔偿数额。若基数无法明确计算和确定,则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三,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至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后。由于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规定于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发生在2019年4月23日之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在卡波技术秘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且持续至2019年4月23日之后的,赔偿数额应以2019年4月23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但本案中由于被告拒不提供财务证据,导致赔偿数额客观上难以分段计算,加之已计算出的侵权获利仅为部分侵权获利、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等,决定不进行分段计算,而以已查明的全部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卡波案中,侵权人构成恶意侵权,被告明知其行为侵犯天赐公司涉及卡波产品的技术秘密而仍实施,显然属于故意侵权,足以认定其完全以侵权为业,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当一审法院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获利数据并附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安徽纽曼公司虽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导致本案最终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安徽纽曼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综合以上因素,足见安徽纽曼公司等侵权情节之严重。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我们,电话: 139 2652 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