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申请的要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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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内容具有秘密性、多样性、专业性的特点,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总体来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现出“三难”态势:原告举证难、被告抗辩难、法院审理难。在三难的基础上,国内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具体到相关的措施上,则有新的审理方式出现,以利于解决上述三难,同时法院也积极的总结商业秘密审理经验,发布最新的审理方法与经验,本文则结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申请经验作出整理后,从法院角度去理解如何申请证据保全?通过通过法院对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证据保全申请的基础原则: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利用民诉法的这项规定,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希望通过法院为其取得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及有关赔偿证据。如果对原告的申请不加审查一概准许,证据保全就可能成为原告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法院也就可能成为原告取证的工具。这不仅助长了原告滥诉的风气,而且导致对被告的不公平,有损法院公正的形象,更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院在处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要求原告明确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固定证据

    这是原告的权利基础。由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较低,因此,一些原告在商业秘密案件起诉时都比较笼统随意地表述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如将商业秘密表述为“客户名单”、某某产品的“生产方法”或“产品配方”等。我们要求原告在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必须细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的客户名单有哪些,生产方法的具体表述,产品配方的具体描述,并固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此举一则可以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具体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或提供的信息内容明显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原告的申请将得不到支持;二则为审查证据保全范围提供依据,原告要求保全的证据范围应当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基本一致;三则避免在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修改自己的商业秘密内容。

     法院在针对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中对商业秘密范围的审查不仅仅是更为便捷的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证据保全,更是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查。如果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范围过大或者不具有明确的载体,此类商业秘密案件也无法审理下去。明确而有效的商业秘密范围,聚焦有明确载体的商业秘密秘点是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的基础,这点需要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确定,更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去规划此部分。

    2、在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中需要原告提供‘被告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

    一般来说,原告要取得被告直接侵权的证据比较难,因为商业秘密不象专利等可以直接体现在公开销售的产品上,其更多地体现在产品的形成或销售过程中,这是发生在企业经营内部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就降低或免除原告的举证要求,特别是在原告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时。

      原告怎样才算提供了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简单地说:原告提供的证据要使法官相信侵权事实已经或有可能发生。如果原告提供的是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如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生产技术或产品配方,说明了证据来源,且表面审查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一致,则应当认为原告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是被告侵权的间接证据,那么,间接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足以使法官相信侵权事实已经或可能发生。如原告主张其商业秘密为产品的生产方法,但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生产的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这不足以说明被告已经或可能侵权,除非原告继续就原告与被告的连接点(如跳槽的职工)、被告产品的变化(如从无到有,性能变化)等继续举证,否则难以准许其申请。

     证据保全类同于商业秘密案件的推动,其需要具有初步的证据,让法官相信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证据保全申请难以通过。

    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证据保全范围应当与诉请相一致

    前面1、2两点解决“能否进行证据保全”,随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保全的范围”。实践中,原告往往将证据保全作为法院替原告取证的有利手段,而将其能够想到的事项都在保全申请中列出。如果法院不审查保全事项与原告权利及诉请的对应关系,将导致保全针对性不强,甚至导致被告对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质疑,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在该点上,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保全范围不能超越原告自己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请;对于原告自己可以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材料,不予保全。

   法院在审查证据保全时有着明确的界限,在之前我们所分析的一个案例中,原告律师成功的向法院甩出一个大包袱,还义正言辞的告诉法院证据保全,结果很快退回其申请。

    4、提供一定的担保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因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被保全资料系影响被告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料,保全行为会对被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这类案件的证据保全申请,我们一律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额由合议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保全可能给被告造成的影响酌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

    5、明确保全财务账册的内容,谨慎采用扣押、查封措施


    知产侵权案件中,一般以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实践中因对财务账册的保全未加明确限制,原告多在起诉时申请采用查封手段保全被告财务账册。由于多数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不规范,或有关财务账册并不仅针对侵权产品,结果造成查封的账册不能用于审计确定赔偿数额。有的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多年的财务账册,一方面影响了被告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占用了法院有限的证物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财务账册谨慎采用查封、异地扣押的措施,一般采用复印、摘抄的方式固定相关数据。所以,对要求保全财务账册的当事人,我们要求其明确保全财务账册需要固定哪些数据,并预交聘请专家费。保全时,由法院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财务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账册进行摘抄、复印,并提出财务账册是否具备审计条件的意见。实践证明,原被告都接受这种方式,并且原告在申请保全财务账册时更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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