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查处也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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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除了通过刑事、民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投诉的方式寻求行政查处来迅速固定侵权证据,防止侵权人在诉讼中销毁侵权设备及产品,给予侵权人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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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柴某某,系权利人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3月,柴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柴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
 
2017年底黑龙江省交通信息中心“黑龙江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建设应用集成与数据资源体系服务”项目招标工作开始后,柴某某与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协商后认为权利人的系统适合这个项目要求,所以决定用权利人的系统框架模块来具体用于投标工作时使用。
 
柴某某在明知系统框架模块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此有相关保密措施,且当事人在已经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的前提下,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密制度,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于2018年3月将系统相关内容复制保存到柴某某个人注册并完全掌控的权利人武汉分公司的阿里云服务器中。
 
柴某某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相关保密制度,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向他人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侵权的铁证面前,当事人主动注销了其用于经营的公司,向权利人公司返还了相关商业秘密,退出了所持权利人公司股份价值30余万元,并向权利人公司赔偿100万元,并承诺三年的竞业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
 
【案例评析】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会选择启动刑事案件、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寻求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幅度很大,最高达到三百万元,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如果侵权人能够主动返还商业秘密,对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得到权利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对挽回权利人实际损失、节约司法行政成本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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