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行为保全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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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及法律依据
 
1.1定义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1.2法律依据

1.2.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秘密案件行为保全
 
二、申请行为保全需要关注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一般从1、权利基础2、难以弥补的损失。3、损害平衡性4、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其他五角度进行审核。

 
2.1权利基础
权利基础是指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一般从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被申请人行为的侵权可能性两方面进行考量。
2.1.1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
    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2.1.2被申请人行为的侵权可能性
 
2.2难以弥补的损失
 
2.2.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十条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2.2.2证明角度
“难以弥补的损失”是最难证明的一个要素,因为是否难以弥补,需要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主观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重点从“市场份额”“商誉”“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三个角度去证明“难以弥补”。
 
关于市场份额,可以从侵权人的生产销售规模、门店数量、客户群体、市场扩张速度及权利人的市场损失变化情况多方面论述;
 
关于“商誉”,侵权商品往往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对权利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可以从消费者评价、客户反馈、侵权商品的质量、做工及权利人的荣誉、产品获奖证书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于“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可以举证侵权人经警告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隐蔽性、侵权范围扩大及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困难、权利人的损失扩大情况等多方面论述;
 
2.2.3案例
 
1、《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537号中,法院认为:
 
“首先,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可能被大量抢占。据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运动鞋的规模巨大,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微博、微信上宣传涉案侵权运动鞋的专卖店有500多家,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在微信和微博平台上进行门店宣传的专卖店有112家,覆盖15个省,3个直辖市,50个地级市。且被诉侵权运动鞋的销售规模发展迅速,在入厂公证书中显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陈述仅2015年一年时间就设立了300多家专卖店,销售100万双鞋,常年备货10-20万双,从2016年年初到5月份又新开100多家专卖店,且一直在扩张区域。这足以体现出,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被大量抢占,由此导致的损失无法单纯靠金钱救济来挽回。
 
其次,申请人的商誉可能遭到贬损,无法靠事后的金钱救济来挽回。本案中,据现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发布了数十条混淆性评论,将被诉侵权运动鞋误认为是申请人的运动鞋,且有评论反映被诉侵权运动鞋质量和做工有问题。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行为,将会导致很多消费者的混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涉案商标和涉案装潢标识的识别性,并且有可能对申请人经过多年努力积累的品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而一旦商誉遭到贬损,将很难通过事后的物质补偿来挽回。
 
....
 
综上,本院认为如果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41号,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申请人营销体系和商誉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据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全国经销商发送招商函、产品目录等资料;申请人的部分经销商因为销售被申请人的产品而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合作,转而成为了被申请人的经销商;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商的门店与申请人经销商门店在同一商城;有消费者将被申请人的产品误认为申请人的产品;被申请人的这些行为可能对于申请人的营销体系和商誉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次,被申请人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采取低价营销模式,该行为将可能直接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抢占其市场份额,事后停止侵权也难以挽回市场份额,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不制止侵权行为,可能会扩大侵犯范围和损害后果,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3、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之一 法院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立案后,被申请人未停止实施其行为,仍在全国各地持续宣传、推广以及授权他人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因此,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竞争权利将被持续侵害,申请人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并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2.3损害平衡性

2.3.1证明角度
损害平衡性,人民法院主要考虑“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从保全的措施是否合理、范围是否适当,及其担保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利益不会显著失衡。如果进行行为保全,被申请人损失在可预见范围内,能有替代方案将生产经营持续,而不进行保全,申请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而无法计算的情况,利益平衡的结果很大可能性会偏向申请人。
 
故,损害平衡性可以从保全的措施合理性、范围适当性、保全后被申请人损失可预见性及不保全申请人损失无法计算等多角度论述。
 
2.3.2案例
1、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537号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涉案行为,仅涉及停止对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和包含有标识的鞋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和销售使用“N15”商标的鞋,因此其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如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其生产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继续大规模流入市场,对申请人造成的市场份额和商誉的损失将难以计算。故,本院认为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2、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41号,法院认为:
 
“本案中,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涉案行为,仅涉及停止对涉案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官网等上面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使用,并不影响被告方去除上述标识后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如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其生产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故,本院认为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3、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之一 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故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应当考量采取该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申请人未停止其涉案行为,申请人的竞争权利被持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处于被不断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此外,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保全的“紧急”条件

3.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3.2案例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537号中,法院认为
 
“再次,损害具有紧迫性。下半年是运动鞋的销售旺季,特别是九月开学季、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元旦节、春节等一系列节日的到来,被诉侵权运动鞋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数量销往市场。据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陈述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将涉案侵权运动鞋进驻京东进行销售。郑朝忠亦陈述自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仅十几天时间,河北代理商就从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中获利300多万。且被申请人目前正在搜狐网、运程新闻网、鲁东新闻网等网站进行涉案侵权运动鞋的开学季促销宣传。由此可见,基于时间紧迫,可以预见的是,不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将会导致更大规模的被诉侵权运动鞋流入市场,众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申请人经授权所获权利的侵犯,可能显著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进一步抢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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