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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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讲,想要赢得一场官司,能否聘请到有实力的律师是决定胜败诉的关键。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同样如此,一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商业秘密律师,他能够轻易洞悉案件的核心点、深谙取胜之道,同时他也拥有顶级的证据调查团队。律师的实力+有利的证据,那自然是战无不胜了,非专业的律师显然难以企及。

图怪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名单在经营信息范畴之内,自然也应该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我们曾经接触到一二审判决完全不一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陈某、杨某曾同时在A公司任职,陈某任采购经理一职,对A公司的供应商了如指掌;杨某是客户经理,对A公司的客户资料也是一清二楚。几年后,陈某伙同杨某成立了B公司,并“挖了”不少A公司的客户,导致A公司损失惨重。一怒之下,A公司把陈某、杨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客户名单仅限于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内容简单,缺乏交易习惯等关键信息,故无法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既然原告诉争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那么一审自然然判处陈某和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在众多涉及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方大多数都能都获得胜诉。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涉案人员几乎都曾经是原告公司的重要职员,他们很容易就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二是因为客户名单多数情况都属于原告商业秘密,前提是原告做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且包含交易习惯、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那么,为什么该案件中的原告会败诉?别着急,我们再看看二审的判决结果。
 
二审认为,上诉人A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能够证明与被告陈某与杨某挖走的客户,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且这些信息涵盖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包括货运方式、报价折扣、服务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最重要是也都做了加密保护。很明显,A公司的诉争信息就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陈某和杨某理应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要是放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那可并不是一件很特别的事儿,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还真是比较罕见。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A公司在一二审时提交的证据:
 
一审:A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仅包括公司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内容简单,缺乏交易习惯等关键信息;

二审:A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涵盖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包括货运方式、报价折扣、服务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最重要是也都做了加密保护。
 
两相一对比,A公司一审败诉的原因和二审胜诉的原因就显而易见了。
 
一审之所以败诉,是因为A公司的证据过于简单,无法证明他们提交的客户名单在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之内。二审则证据充分,有交易信息、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等关键信息,这才能证明A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自然也就能胜诉。
 
笔者斗胆猜测,一审时A公司聘请的律师估计专业度不够或者经验欠缺,二审时应该换了经验丰富的商业秘密律师,不然两份证据差别不会那么大。
 
由此可见,当你不幸摊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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