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立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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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科技公司异军突起,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前员工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与老东家反目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企业却由于自身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合理的保密措施,最重要的是不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内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部门并不统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机关是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或者经侦部门。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时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作为立案标准来审查是否予以立案。
  
  第一,首先要确定被侵犯的客体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同时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非公知性指的是涉案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技术信息通常需要经过非公知司法鉴定来确定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知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对于经营信息,一般无需进行非公知鉴定,权利人提供客户名单、客户需求、交易习惯、产品要求等足够详细的经营信息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会结合公开渠道的信息综合研判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价值性指的是涉案信息能够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涉案信息是一套完整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一般对价值性不会存在争议。
 
  保密性指的是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涉案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充分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第二,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故意犯罪,只有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的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在此类案件中,除非能突破被告人的口供,否则很难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但可以从客观的证据间接推出侵权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第三,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了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核心的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需要通过审计评估来得出结论。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条例写得非常清晰明了,但实际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道路并不平坦,在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侦查难、定损难的局面下,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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