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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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任何自然人或单位组织,均不能一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很关键,会直接影响到是否维权成功。

根据我们乐辉商业秘密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一套截至目前为止最有效的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理论,即:“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
 
1、“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需要进行对比,且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不同,若被控侵权信息中包含部分商业秘密内容,也符合“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特征。
 
2、“接触”的认定比较复杂。“接触”既包括“实际接触”,还包括“接触的可能”;“接触”的客体则是指行为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接触,行为人在不接触权利人的条件下也可能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通过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离职职工而获取商业秘密。
 
3、“合法来源”包括自行开发或研制获得、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以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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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原告并不熟悉上述认定方法,更不了解各个步骤的具体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均需要加强诉讼指导。如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未就商业秘密形成时间进行举证,也未就被告有通过人员跳槽等方式接触到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进行举证,导致法院很难作出侵权判断。
 
故此,当你发现自身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时,务必要第一时间与我们出的联系,我们将会提供专属的一站式侵犯商业秘密维权服务。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还对第三人利用前员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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