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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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赔偿标准问题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难点。同时,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赔偿的关键。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总体原则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鉴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特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较为复杂。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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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指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被侵犯商业秘密期间销售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实际中,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销售量的减少受多重因素影响,销售量的降低并非一定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不能排除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合理怀疑。因此,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为合理。
 
    (二)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为: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在侵犯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通常难以认定。一方面,由于侵权人做贼心虚,往往故意不保存财务资料,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获取到有价值的、完整的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即便获取了侵权人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依然面临着如何将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利润从销售利润中剥离的问题。销售利润由多个部分组成,如产品的商业秘密、产品的制造成本、广告投入、售后服务等,若商业秘密只是涉及到产品的一个或多个零部件,那么如何剥离其中属于涉案商业秘密产生的利润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重大难题。

     (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无法计算时,可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可参照专利纠纷中将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数额的做法来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损失额的计算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赔偿数额。确定商业价值时,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一旦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的市场竞争优势随之消失,商业秘密研发成本付诸东流,商业秘密的价值也自然归零。《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五)法定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定赔偿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定赔偿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查清。因此,对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六)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至五倍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基数,该基 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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