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去公安机关报案时,如果不知道该如何收集提供证据,而又缺乏专业商业秘密律师的协助,最终导致立案不被公安机关受理,错失借助刑事侦查力量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最佳时机。
我们结合乐辉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多年代理商业秘密刑事控告的实战经验,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如何准备证据才能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宝贵经验分享给您。
我们首先需要清楚认识到公安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来进行立案审查的。因此,我们只需要将上述关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构成要件逐个拆解,并进行证明即可。
笔者结合2020年9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对应的证据总结梳理如下:
(一)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也叫非公知性。对于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通常需要进行非公知鉴定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中事关案件成败的是秘密点的确定问题,秘密点选择需要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公知技术区别点综合确定,秘密点的确定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全局的成败,建议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参与谋划。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有资格从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司法鉴定,只有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才能从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司法鉴定。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非公知鉴定报告如同废纸一张,不会被公安机关所采信的。
2、价值性
商业秘密权利人需举证证明涉案商业秘密能够给其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优势,具有商业价值。该证明的实质是表明涉案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具有确定性的,是一个完整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抽象的原理或概念。在立案时,只需对涉案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应用前景、所解决的问题、技术价值作出一个详细的文字性说明即可,不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保密性
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与商业秘密载体相对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足以在一般情况下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通常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寻找:一是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二是对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三是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装物理保密措施;四是在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相关职工大会上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需要强调的是,保密措施应该是针对具体的秘密,对具体的员工做出的,不能笼统含糊,必须让员工知晓其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大致内容及范围。
(二)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捕捉到侵权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怀疑”的证明方式。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证明侵权人具有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及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识即可,由侵权人来举证证明其具有合理来源,如反向工程、自主研发抗辩。
1、接触
证明侵权人有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通常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证明:
一是侵权人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能够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
二是侵权是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供应商或者客户,在业务往来中能够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
三、侵权人非法侵入过商业秘密权利人包含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注意,此处的接触只要求具有接触的可能即可,不要求侵权人实际一定接触到。
2、实质性相似
证明实质性相似通常需要以公证的方式购买到侵权产品后,将侵权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得出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即可。同一性鉴定的难度在非公知鉴定之上,同一性鉴定报告不仅考验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准,更考验商业秘密律师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司法鉴定人员之间的沟通能力。因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庭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是有权利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报告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的,法官认为有必要也会对鉴定人进行发问,因此,同一性鉴定报告必须完美无缺、无懈可击才能抵挡住对方的进攻,作为定案的铁证。再次强调,只有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才能进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否则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
(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达到三十万
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通常是通过损失审计报告来证明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证明由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其损失达到三十万以上才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人完全应用到市场,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市场价值完全丧失,因此,在立案时可以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来估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聘请审计机构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周期等对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得出损失审计报告作为立案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