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做好,北京某公司索赔960万无果

202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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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家企业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关键要看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重视程度如何,是否搭建了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原因很简单,自身商业秘密工作没保护好,意味着别人随时可以复制你的成功模式,继而取而代之。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涵盖商业秘密、计算机著作权、竞业限制的案例,相当值得大家细细品味,下面是笔者简述的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对详细判决书感兴趣的朋友可加站内的微信索取。
 

  北京A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颇具规模的互联网公司,主要经营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电子产品等。其公司名下有一款酒店客户管理软件,用户量还挺多的,有一定的名气,销量也很好。但是,这两年却遭遇了瓶颈,该款软件销售额急剧下降。经调查,原来市面上出现了一款功能与之差不多的酒店客户管理软件,更要命的是开发这款竞争软件的公司,居然是北京A公司的前员工…
  郑某、吴某、史某、徐某曾先后任职于北京A公司,郑某任职首席执行官,吴某是研发总监,史某是产品经理,徐某是客户总监,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均可以接触到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源码、客户名单、报价策略等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其中吴某手上更是几乎掌握着该酒店客户管理软件的全部源码…
 
  2015年,北京L公司成立,郑某为该公司大股东及法人代表,吴某徐某为小股东。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后,L公司推出了与A公司功能相仿的酒店客户管理软件,并借鉴了A公司的报价策略、客户名单、运营模式,不出一年时间就已经把这款软件卖得红红火火。
  有见及此,在营业额不断下降的情况下,A公司愤怒地将郑某、吴某、史某、徐某及L该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他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罪名,并要求赔偿960万元经济损失、32万元合理支出以及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你们觉得最终判决会如何?
  拿我的工资,学我的经验,最后还利用我的经验把我击倒…于情于理,都应该赔偿吧。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终审判决郑某、吴某、史某、徐某、L公司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罪名不成立,驳回A公司全部诉求,诉讼费84000元由A公司单方承担。
 
  笔者认为,A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在与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依然败诉,说明A公司只是“假装”自己做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没有深入法律层面再结合实际管理应用去构建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说白了,你A公司根本就没有把软件源码、客户名单、销售策略等等本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重要经营信息做好保密措施,说明你们自己都不觉得哪些就是商业秘密,又如何起诉别人侵犯商业秘密呢?
 
  在法律层面上,在起诉被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同时,必须要首先证明诉争信息为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组成要件又包括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管你目前经营得是什么规模的企业,一定要严格做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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