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点范围的确定与实质性相同的判断依据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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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常通过反编译工具将被告客户端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后的源代码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以此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计算机软件中的技术秘密一般指的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的实现过程,而与代码使用的具体语言无关。其二,比对对象应当包括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的全部实现步骤,即如果缺少流程图中的任何一个步骤,则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为此,我们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秘点选择与主张进行进一步的解读与总结: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主张秘点?
 
(一)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密点范围锁定原则

正常来讲,不论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件如何,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大多都是承载于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就技术秘密保护的层面而言,计算机软件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程序既包括源程序,也包括目标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程序。源程序通常掌握在开发者手中,他人很难获得,软件销售时仅须提供目标程序即可,无须提供源程序,因而软件用户往往也只能获得目标程序。然而,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得知某些软件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及其实现的步骤等,这些前端用户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获知的技术内容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为此,只有那些软件用户无法在前端通过直接观察得知的、仅能从后台代码层面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而构成技术秘密。这是在计算机软件类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首要原则。

很多计算机软件在解决一些标准化的问题上进行了相应的功能开发,为此相同的需求下可能因为表达方式的唯一性等要素而形成了固定话的功能菜单,在此类案件中需要特别的注意这些功能菜单本身可能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报案的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提前布置或去猜测案件中被控告方所使用的技术与自己的重合部分,这个过程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同时,因为目前很多案件发现侵权现象时已经存在一定时间,对于有些软件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更改或者进行了部分的修改,为此,判断二者相同或者相似部分则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是否能否走下去的基础,介于其重要性,上述在选择秘点时的原则更需要大家的注意。
 
 
(二)法院在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实质上相同的勘验比对方法解读
 
在案件中无法获得被告或者被控告方所销售的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通常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技术秘密点的比对:使用双方认可的反编译工具,对被控告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将其转换为源代码;然后将转换得到的源代码与原告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法院针对特定功能下开发出的标准功能流程的软件判定中会通常认为,虽然原被告软件均系针特定功能而具有功能菜单或者流程上的唯一性,不可否认,其双方软件实际业务流程可能是相同或相似的,因而在系统功能需求和数据库表信息上亦可能会体现出某种相似性,但在各自独立开发的情况下出现数据库表结构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如果,案件中被告或者被控告方并未给出合理可信的解释。考虑到案件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法院能够认定被告福软件中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点。 
 
 
 
(三)计算机软件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认定标准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质上相同”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相同和实质上相同进行区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基本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但由于立法价值取向不同,《著作权法》确立了“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即排除了只在思想层面上一致的情况,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无此方面的要求,内容上的一致即可构成实质相同。即只要能基于某一层面内容的一致进而确信被诉内容来源于主张权利的内容,相应内容与主张权利的内容便构成实质上相同。

为此,我们需要注意到如下方面: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纠纷中,为防止秘密信息进一步泄露,原告可以通过流程图和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比如,软件流程设计、用户操作权限获取设计、系统配置信息存储与获取设计、系统功能模块的设计、系统数据库的设计等就采用了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案涉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上述具体内容的使用方法在后期案件进展过程中更加有利于从鉴定的角度去判断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针对具体到文件、函数级别的对比则更细化和具体,更有利于在后期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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