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抗辩、赔偿、谅解:商业秘密案件干货集锦
商业秘密逐步成为关系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资产
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共同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介绍过去九年所发生的典型商业秘密案件。随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并加强保护,将商业秘密视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以有效保护手段进一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活力。
上海商业秘密案件的简要分析
据介绍,2015-2023年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
整体上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的占比虽然不高,但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在该领域案件的审理中形成裁判理念,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和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间的权益平衡。
整体上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的占比虽然不高,但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在该领域案件的审理中形成裁判理念,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和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间的权益平衡。
终审案例浅析
对这278例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第一,高精尖领域成为高发地,当事人也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者或关键岗位从业者。
第二,保护商业秘密措施的效力在人才流动时明显减弱,掌握有商业秘密的员工经常在离职或创业时,非法披露或使用所掌握或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第三,诉讼标的或犯罪金额明显提高。仅民事案件一类,诉讼标的超过亿元的有2件,最高达1.9亿;刑事案件最高达4千余万元,超过250万元的有8件。由此反应出商业秘密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有力体现。
第四,网络成为侵权的主要手段,许多企业难以及时更新最前端的防护体系,导致商业秘密被非法下载或者通过网络传输。
第五,判决机关以实际行动体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权利人的诉请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的38件案例中,赔偿金额最高达475万元,且50万元以上的有15例。刑事案件均认定犯罪成立,30名涉案被告人有10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个体和整体的合力
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健全企业管理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自主性与体系性。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培训,以及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从而提高企业自身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
其次,重视人才流动合规,推动劳动者自由择业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发展。这意味着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教育和管理,同时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确保员工在离职后不会违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同时也保障员工的就业自由权利。
最后,创建“点线面”社会共治平台,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聚合效应。这包括建立行业组织、专业协会等平台,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形成行业自律和共治的机制,从而提升整个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效果。
典型案例经验总结
案例一 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举证责任做了转移。持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信息属于未被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采取有保密措施却被侵犯,那么涉嫌侵权人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权利人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以推翻权利人的诉请。
案例二 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
在侵害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于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原告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客户实施了引诱行为。
案例三 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如果权利人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或者从相关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出秘密信息,那么这些具有秘密性信息的技术方案就应对被保护。同样地,如果权利人从未公开的技术文件中所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案例四 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
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进行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度较大的典型案例。其中,对软件源代码的秘密认定及侵权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这一疑难问题在本案件中得到破解。本案准确划定了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审查重点和判定规则,明确了涉案源代码秘密点,厘清了判定实质同一性的方法。
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鉴定方面,鉴定机构通过互联网检索、反向工程分析、保密措施等综合手段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软件技术信息为不可或缺的、未被公开的技术信息,无法通过互联网或反编译技术获得。案件审理中还采用了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鉴定方法和证据清洁性等进行复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对办理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案例五 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食物配方若拥有独特的配料和比例,不为公众所知悉,则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法院通过对权利人食物配方和被诉方的食物配方进行比对,确定两个配方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配方,被诉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考虑到涉案食物配方的商业价值、被诉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最终裁定被诉公司赔偿权利人15万元。可见,即使是“小配方”也能获得“大保护”,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加强保护。
案例六 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
任何人若声称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取了技术信息,应提供相应的客观和主观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在本案中,多名客户公司的生产人员证实,李某在访问公司时,主要是为了推销机械设备,并未进行实地测量或测绘,更不用说拆解机器设备进行测绘。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计算、产品试制和结构改进后,付出了相当的智力劳动和时间才得以完成的。通过观察和测量只能获得零部件的结构和尺寸参数,而具体的技术要求无法通过简单的测量得知。本案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可以凭借简单的测绘和个人经验生产出包含主要技术要点的机械设备,这种说法既违背常理又自相矛盾,不应予以信任。
在案件侦查之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所在的K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K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驳回了K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将之前市场监管局收集并固定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此举也是行刑衔接的创新做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可了相关转化证据的法律效力,确保了对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案例七 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供货商虽然提供产品,但代理商为销售其商品自行开发的客户信息,不属于供货商所有。供货商有权选择并更换代理商,但在终止与原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关系后,重新确定的代理商或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与原代理商存在关系、可能获知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涉嫌是否侵犯原代理商的经营秘密。多数代理商为开发新客户付出了努力、不为公众所知悉。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因为交易产品为供货商生产的产品,就认定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及其信息均属供货商所有。相反,应综合分析客户名单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销售代理商就客户开发所达成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确定以及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销售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形成的客户信息提供必要的保护。
案例八 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某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对在案证据进行分析,通过准确把握商业秘密构成的实质要件,认定此类信息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竞争优势,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特征,因而构成商业秘密。在梳理相关被告法律责任时,法院逐个梳理并明确各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清晰划定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破除各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案例九 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
个人信赖抗辩通常适用于注重个人专业技能的行业,例如律师、医生等。但在不甚突出个人专业技能的领域,如客户可能因为某个销售人员的个人魅力、销售技巧、服务态度等而对其产生信任的销售领域,个人信赖抗辩在此类情况下也有可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信赖抗辩的证据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书面声明被视为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且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仅凭客户的书面声明不能确认个人信赖抗辩成立。如果证据表明销售人员是通过利用权利人提供的物质条件或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交易机会的,这种个人信赖抗辩通常不会成立。
案例十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实际已构成侵权,即使未进行使用,不代表未构成伤害。本案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使涉案商业秘密陷入不可控的风险境地。法院在裁定赔偿数额时,从以下角度考虑并作确定:权利人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获取、披露、使用而承受的压力和负担;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被告人所在公司规定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规定。
案例十一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当手段非法获取了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泄露或使用时就被抓获归案。同时,权利人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因此缺乏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法院审理时理清了两个问题:一是单纯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应如何判断。对此,法院通过案件证据确认行为人的非法意图,并评估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作为判决刑民界限的依据。二是在缺乏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情节的严重程度。针对这一问题,法院结合鉴定评估机构的意见和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作为参考,确定了情节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和关键,法院通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今后审理类似犯罪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十二 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获宽缓处理
F公司是国内高新企业以及当地重点保障企业。其主管人员方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了R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R公司遭受巨额损失。案发后,F公司和相关人员积极与R公司进行协商赔偿,最终达成了一揽子的《和解谅解协议》。根据协议,F公司一次性赔偿R公司相关损失。随后为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支付相应费用。由此,R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F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本案中,F公司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展现出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使双方由竞争关系转向合作关系,彰显了司法服务的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并重原则。 更多欢迎你来电咨询:1392652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