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研发成本、收益和竞争优势来考虑判定商业秘密的价值

2024

07-22

微信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139 2652 7105

电话:0755 889 06 110

电话:0755 889 08 110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西座11楼1105室

 要点先读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常由员工泄密引发,涉及违约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2、当权利人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主张赔偿责任较为明确。但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则需考虑商业秘密的价值、对企业经营获利的贡献、以及带来的竞争优势等因素,但这些因素难以量化。

3、商业秘密被不正当获取或披露所导致的损失难以客观计算,而其不正当使用情况及范围也具有隐秘性,难以证明。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赔偿责任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案情快览

D学校指控前员工吴某、陈某、翁某及其成立的菲越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学校客户信息,侵害商业秘密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吴某声称自己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信息且未泄露给他人,未对学校造成实质损失,因此不应赔偿。翁某称本案所涉客户并非真正的学校客户。翁某未使用相关信息或泄露给他人,未给学校造成损失。陈某辩称未将客户信息发送给他人,即使陈某将名单发给翁某,该行为也未导致学校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D学校经营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等业务,三被告曾是学校员工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F公司与D学校提供同类服务,可视为存在竞争关系。吴某和翁某为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吴某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一审判决后的2021年7月27日注销。

在本案中,吴某于2019年2月离职前,多次将学校文件传至个人U盘,其中包括学生协议等文件。此外,陈某曾私自将学员信息发给陈某,二人模拟进行报名咨询对话,由此引发D学校对翁某涉嫌盗取机密数据的怀疑。

 

三名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吴某、翁某、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大牛学校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学校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对此判决不满,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明知需保密却依然泄露商业秘密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D学校经营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等业务,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培训学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交易意向等属于深度交易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这些信息能为D学校带来竞争优势,因此构成D学校的经营秘密。

从D学校提交的监控软件可以发现,吴某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学生协议等文件,可以认定该部分内容为客户名单。而陈某的工作微信中也包含学员姓名与手机号码。这些内容记录的是D学校工作人员在其工作电子设备上的电子信息记录,可证明相关客户名单的权利属于D学校。因此,D学校享有涉案客户名单的经营秘密。根据涉案监控软件显示,吴某在离职前未经允许带走了D学校的741个工作资料,包括涉案商业秘密。吴某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监控软件同时录得陈某通过工作微信将学员姓名与手机号发送给翁某,并且双方就网络报名等业务内容进行了沟通。陈某在发送学员信息时,应清楚翁某已经离职,且翁某投资的企业与D学校存在竞争关系。尽管陈某和翁某都曾与D学校签订保密协议过并了解保密义务要求,但他们仍将D学校的商业秘密予以授受,侵害了D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D学校开发客户名单需要投入成本,包括聘请吴某、翁某、陈某等作为工作人员发展客户而支付的酬劳。此外,D学校与客户维持交易关系也能为其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当开发的客户被侵权人带走后,D学校不仅丧失了经济收益,还包括了开发成本。

吴某和翁某成立的F公司,经营与D学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且翁某在与陈某的聊天中提到了“弄网报”,表明该公司已实际开展经营业务。通过侵权行为给D学校造成了实际损失。鉴于吴某、翁某、陈某明知D学校的商业秘密并签署有保密协议,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传播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翁某、陈某赔偿大牛学校20万元并无不当。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及其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关联性

商业秘密涵盖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两大类。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使用,它们的市场价值都会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判定商业秘密价值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研发成本、实施带来的收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

1、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积极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以及获取该信息所需的资金和时间成本的减少。

2、技术类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则通常通过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考虑销量、销售单价、合理利润率和技术秘密的贡献率。此外,判定技术秘密价值时还需排除公知技术、市场因素和经营策略等因素。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责任确定标准

商业秘密的使用形式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即使侵权人未积极利用商业秘密,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极使用商业秘密也有可能通过减少研发投入等方式给竞争对手带来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的获利难以准确计算。侵权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许可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

1、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规定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

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非法获取、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结果不同,其损害赔偿责任亦应与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相适应。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我们,电话: 139 2652 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