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前东家客户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面临巨额赔偿!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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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客户名单都可以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获取,是否还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是否还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我们以张某、扬州安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6592号)一案为例详细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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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瑞xx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其保持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部分信息虽然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但客户关于产品的具体需求、交易习惯等信息不为相关公众知悉。客户名单及其所包含的特定非公知信息具有一定商业应用价值,能够为瑞xx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瑞xx公司制定《工作规则》《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等具体管理方式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事实。
  张某任职瑞xx公司期间实际掌握了涉案客户名单,其离职成立安xx公司经营与瑞xx公司基本相同的业务。张某作为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瑞xx公司商业秘密,仍与安xx公司积极利用以从事相关交易。
 
  【法院裁判】
  停止相关侵害行为,酌定张某、安xx公司赔偿瑞xx公司20万元
 
  【评析】
  张某与安xx公司称涉案客户名单都可以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获取,不具有任何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瑞xx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其保持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部分信息虽然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但客户关于产品的具体需求、交易习惯等信息不为相关公众知悉。前述客户名单及其所包含的特定非公知信息具有一定商业应用价值,能够为瑞xx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原审法院结合瑞xx公司制定《工作规则》《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等具体管理方式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事实,认定其所主张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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