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解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即便未泄露也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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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上,像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单、配方等核心商业秘密,一些高级职员常常很轻易就能触碰得到。如果,这些高级职员把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拷贝到个人U盘里,但又没有外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我们不妨找个案例来分析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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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职位为服务工程师。该劳动合同约定,对于本劳动合同及可能向职工披露的有关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任何业务实体的生产和管理程序以及技术、营销或财务资料的全部信息、有关公司产品、工序、业务和服务的信息,职工同意严格保密,并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对内或外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但职工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所作的披露除外。职工明确同意此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和有效。本合同终止后,职工应立即将其拥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单、私人的和受雇于公司期间收集的名片、钥匙、电脑光盘、衣服、配方、财务报表和营销资料归还给公司。2003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合同主要内容同上。
 
2005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孙治煜在ITS部门担任服务主任(南京)一职。该合同还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或乙方所占有、管理或监督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及机密资料,是直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或解除合同时,应将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及复制物或样品返还甲方,且乙方在离职后就其所知的甲方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仍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因泄露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中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贵任。
 
2008年,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合同约定孙治煜担任服务主任一职。该合同还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期间或离职以后应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果乙方对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无法确定,乙方可向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复制品、光盘、磁盘或其他载体归还甲方。乙方如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2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治煜担任ServiceSupervisor一职。合同主要内容同2008年双方签订的合同。
 
《英格索兰集团(中国区)员工手册(2018版本)》规定:员工应当保守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披露、泄露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除了为公司利益之外员工也不得使用或利用该等信息。对于重要文档,员工应当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员工还应当遵守其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中的规定。2018年6月1日,孙治煜在《2018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该签收单的主要内容如下:本人,系下述签名者,收到、阅读并理解了公司的《英格索兰集团(中国区)员工手册(2018版本)》(2018年5月1日生效)。我知晓并理解,除该手册外,公司还施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本人承诺:我将严格遵守公司施行的该手册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2018年8月16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向孙治煜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将公司大量保密信息存入私人存储设备、带离公司场所,亦进行了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此外,在公司内部调查中隐瞒重大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上述各项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忠实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即刻生效,并不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最后一日为2018年8月16日。在任何时候,你均不得向任何个人、第三方公司或实体披露、泄露或告知该你所知悉的本公司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保密信息,也不得为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保密信息。
 
孙治煜Wind-Chi11系统的用户名为“zhiyus”。
 
2018年8月20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申请公证,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电脑登录Wind-Chi11系统,查找用户名为“zhiyus”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下载记录。查找结果显示,该用户共从该系统中下载69万余份文件。
 
孙治煜实施了从Wind-Chi11系统下载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并将其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在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已对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孙治煜将该些图纸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由于电子文档存在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该行为事实上已使得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故孙治煜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
 
原审:
 
(一)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
 
(二)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三)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
 
(四)驳回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负担人民币4830元,孙治煜负担人民币8970元。
 
二审: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四、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五、驳回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分析】
 
关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涉案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可以为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孙治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主张的载于1396份图纸的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孙治煜实施了从Wind-Chi11系统下载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并将其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在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已对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孙治煜将该些图纸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由于电子文档存在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该行为事实上已使得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故孙治煜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
 
孙治煜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应赔偿由此给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主张孙治煜向其交还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孙治煜提交上述载体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以其他技术方式进行处理后,将载体归还孙治煜。对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采纳情况、律师行业的收费指导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附光盘内容并结合鉴定人的原审出庭意见,孙治煜实施了将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孙治煜上诉主张该鉴定意见错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孙治煜作为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公司的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妥善管理、使用公司财产,禁止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公司控制范围之外,也是应有的职业道德。孙治煜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使得涉案技术秘密面临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且孙治煜对该转存行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以及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采纳情况、律师行业的收费指导标准等因素酌情支持维权费用30万元,亦无不当。
 
案件中的孙治煜违反了员工保密协议,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拷贝到自己的U盘里,即便没有外泄或使用,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实际性的损失,但也可以认定那是一种侵犯商业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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