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安定繁荣的大环境下,创业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一个销售经理和一个业务员就能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利用在前东家任职时积累的客户名单就可以开始盈利。虽然这是国内很多企业的起点,但作为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我想告诉大家:其实,这极有可能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被前东家告上法庭,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我们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雪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秦子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为:(2020)鲁民终2721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就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详细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瑞泰尔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电子产品;电器、电机维修;机械维修等。秦子萌于2016年9月起在瑞泰尔公司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于2017年11月7日离职。杨凯厚于2012年2月起在瑞泰尔公司处工作,任业务员,2018年7月21日离职。2015年8月12日,杨凯厚与瑞泰尔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
2017年8月10日,雪人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秦子萌,股东为秦子萌与杨凯厚。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
瑞泰尔公司明确其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为俄罗斯REFTERMINALCO.,LTD.公司、意大利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瑞泰尔公司提交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等证据显示,瑞泰尔公司与俄罗斯REFTERMINALCO.,LTD.公司在2014至2016年期间先后发生过6笔交易,交易商品主要为压缩机、传感器、接触器等;与意大利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自2012年起就存在资金往来,在2014至2017年期间共有13笔交易,交易商品主要为显示屏、传感器等等。
瑞泰尔公司申请调取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雪人公司共向意大利出口货物8笔,主要为压缩机、控制器等。其中收货人为“contrepairsrl”的共有3笔,交易金额分别为32660美元、32165美元、32290美元,收货人为“mr.antonio”的1笔,交易金额为37322美元。未显示收货人的有4笔。在瑞泰尔公司提交的其与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的交易往来证据中,部分合同的联系人为ANTONIOPUGLIA。在雪人公司、秦子萌、杨凯厚提交邮件中收件人为“Antonio.puglia”,收件人邮箱为“×××@contrepair.net”。
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雪人公司共向俄罗斯出口货物6笔,主要为压缩机、马达、控制器等。其中收货人为“REFTERMINALCO.,LTD.”的有1笔,交易金额为20630美元,联系人为“DANIELKOGAN”的有1笔,交易金额为8835美元。未显示收货人或收货人为其他的有5笔。在瑞泰尔公司提交的其与REFTERMINALCO.,LTD.公司的交易往来证据中,部分合同的联系人为DANIELKOGAN。
【法院裁判】
一审:
一、雪人公司、秦子萌、杨凯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瑞泰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即俄罗斯REFTERMINALCO.,LTD.公司、意大利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两家客户名单;
二、雪人公司、秦子萌、杨凯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瑞泰尔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瑞泰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青岛雪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秦子萌、杨凯厚负担。
【评析】
1、关于涉案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一审查明事实,瑞泰尔公司提交的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海关出口报关单、商业清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显示,瑞泰尔公司自2012年起就与意大利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双方在2014年11月6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共就显示屏、传感器等商品的出口发生了13笔交易;与俄罗斯REFTERMINALCO.,LTD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就压缩机、传感器等商品的出口先后发生过6笔交易。上述事实表明,瑞泰尔公司与意大利CONTREPAIRSPAMOLOFORNELLI公司、俄罗斯REFTERMINALCO.,LTD公司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基于长期合作关系所形成的交易习惯、交易模式、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等特殊信息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深度客户信息。
雪人公司、秦子萌、杨凯厚主张瑞泰尔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但其提交的国外公司官网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截图中仅显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等简单信息,并无交易习惯、交易模式、商品价格及结算方式等相关深度客户信息,故雪人公司、秦子萌、杨凯厚主张涉案客户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瑞泰尔公司的涉案两家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并无不当。
2、关于瑞泰尔公司是否对涉案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杨凯厚自2012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瑞泰尔公司任业务员,能够接触到瑞泰尔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瑞泰尔公司2015年8月12日与杨凯厚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可以认定瑞泰尔公司为防止其商业秘密泄露,对涉案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杨凯厚主张其与瑞泰尔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与涉案两家客户信息无关与《员工保密协议书》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涉案客户名单可以为瑞泰尔公司提供竞争优势,且瑞泰尔公司提交的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进行了实际交易并为瑞泰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综上,瑞泰尔公司的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