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计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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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侵权获利可以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在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侵权获利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或者量刑轻重的情节。所以,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确定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另外,无论是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秘点数量的确定都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商业秘密的秘点数量对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有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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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50号
 
  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明兴达公司侵犯了量子公司的十一项技术密点,并据此判决明兴达公司赔偿量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二审判决认定明兴达公司侵犯了量子公司的六项密点,十一项密点和六项密点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不一样,明兴达公司的侵权获利也应不同,二审法院仍判决明兴达公司赔偿量子公司300万元显属不当。
 
  法院认为:由于明兴达公司侵犯了量子公司的技术秘密,才能够生产出合格的甲带式给料机。明兴达公司被诉侵权设备的销售获利正是基于其利用了量子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无论明兴达公司利用了量子公司主张的十一个技术密点还是六个技术密点,对其侵权获利并无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获利认定其侵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二:伊特克斯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1)沪一中对终字第552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能够予以保护的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脱羟炉、等离子火头及抽充台、手套箱等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而非整条氤气灯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应当与其秘点相对应。在氙气灯生产线脱羟炉、等离子火头及抽充台、手套箱等主要设备能够单独销售并各自定价的情况下,原判依据的公信事务所以被害单位整条生产线设备的利润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四种计算方法。在适用计算方法时,需要把握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准确地加以选择,并重视权利人产品利润合理性的审查。商业秘密的价值一般与其秘点相对应,秘点具有独立价值的,应当单独计算;秘点与整件不可分割的,应当按照秘点在整件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计算。
 
  案例分析:案例一依据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获利认定侵权赔偿数额,且认为秘点数量对侵权获利并无影响;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一般与秘点相对应,秘点具有独立价值的,应当单独计算;秘点与整体不可分割的,应当按照秘点在整体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该规定,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时,是不需要考虑商业秘密秘点数量的,即不管秘点是多还是少,都不会影响到损失数额或者侵权获利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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