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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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已经有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到了19世纪,英国就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量刑、侵犯商业秘密赔偿制定了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例。而今天,我国也在商业秘密保护层面上做了许多法例规定,一旦商业秘密遭到外泄或侵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及17条,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害,赔偿数额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确定。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给与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1条,侵犯商业秘密的,由 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侵犯商业秘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侵犯商业秘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
 
  以上是侵犯商业秘密书所需承担的三种责任,不看看得出,主要是以民事赔偿+刑事量刑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法院更希望看到的是双方达成和解,而并非一定要由法院来判决。但是,得满足几个要求才行,下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一下。
 
  【案件回顾】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无异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回到前述的论题上,判决书上其实已经写得很明白了。
   1、不损害国家利益;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损害特任合法权益
   4、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和解;
 
   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的,法院和相关部门其实是非常愿意看到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庭外和解的。原因很简单,符合以上条件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大多都是利益上的纠葛,原告想要的大多数都是赔偿和停止侵权,侵权人为求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自然也会愿意承担赔偿。
当然了,如果情节很严重且损害社会国家、公共或他人利益的,还是应该从严处理才行。总而言之,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永远都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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