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乐辉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一次内部交流学习会议,其中一位老律师跟我们分享了一个体现“术业有专攻”的经典案例。该案件中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原告一审被判败诉,二审却胜诉了,这种情况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这一审和二审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且先看看案例。
【基本案情】(由于判决书字数偏多,笔者做了适当的删节,整体案情及判决结果无误)
黄小姐是一名外贸销售从业人员,于2008年8月入职远大贸易公司,任职外贸业务员一职,工作内容是联系国外客户销售产品。2015年1月份,黄小姐从远大贸易公司辞职,并与之签订《离职协议书》,内含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条款。
半年后,远大贸易公司将黄小姐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商业秘密,非法使用远大贸易公司的客户名单。像这种离职人员创业挖前东家客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原告胜诉率非常高,因为大多数被告是肯定接触到权利人核心商业秘密的,加之法律意识不够强还抱有侥幸心里,权利人几乎是一告一个准。但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远大贸易公司却败诉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远大公司仅仅是提出了诉求,并没有提交客户名单手册,亦没有对黄小姐的侵犯商业秘行为递交具体证据。因此,一审判决远大贸易公司败诉。
依笔者之见,远大贸易公司之所以败诉,原因大概有二:
第一,远大贸易公司和代理律师托大了,理所当然地以为胜诉在望,反而忽略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环节——调查取证。我们都知道,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明眼人都看得出黄小姐这种行为极大可能就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没证据就没办法胜诉。
第二,远大贸易公司委托的律师并非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熟悉,更没有办案经验可言,所以才会犯这种不举证的低级失误。
回到案件中,明明就是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这么就败诉了呢,远大贸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
远大贸易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充分有利的新证据,客户名单涵盖了交易习惯、稳定合作关系、打款记录等等公知渠道无法查询的证据,另外也提交了黄小姐挖走的三家客户的具体信息,以及一些证明黄小姐与这三家公司交易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二审判远大贸易公司胜诉,勒令黄小姐停止侵犯那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远大贸易公司10000元经济损失。
同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样的诉求,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差别就在于是否提交了有利的证据。
办案经验丰富的商业秘密律师,从调查取证到立案起诉,再到最后的上庭控告,都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的,不可能会犯这种不举证的低级错误。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这类案件,能否维权成功挽回损失,最重要还是看有没有找到专业可靠经验丰富的商业秘密律师。